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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