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张*申请撤回对张*的起诉,张*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对张*的起诉,张*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撤回对张*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张*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