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民诉被告山东梁*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存放在被告山东梁*限公司处的家纺770套,并以案外人高*所有的鲁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薛*存放在被告山东梁*限公司处的家纺770套。
二、查封案外人高*所有的鲁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