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赵*与被告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赵*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薛**与山东梁**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汶上县殡仪馆与张**、汶上县寅寺卫生院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山东梁**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