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泰安市岱*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孙*、郑*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孙*、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泰安*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本案的保管合同纠纷是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发生的尸体存放及处理的纠纷,因此本案管辖应该按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原告是尸体存放及处置的合同履行,为此,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孙*、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孙*、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郑*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