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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姚*酒后驾驶皖N00000小轿车,沿本区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路口东面约800米处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并抽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车辆信息、案发及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姚*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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