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何*酒后驾驶沪J00000轿车,沿本区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西路路口时,撞击李*驾驶的沪C00000轿车尾部。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驾驶人信息、车辆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及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何*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