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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P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文诚路、玉树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浦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相关照片,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当庭自愿认罪,故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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