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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9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高*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套牌牌号为沪D7XXXX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沪松公路沪亭南路南约5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高*有醉酒驾车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高*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5mg/ml*,已达醉酒状态。

2014年9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被带至岳阳派出所醒酒至次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联合**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条,案发、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的网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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