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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林*饮酒后驾驶1辆牌照为沪XX的奥迪小轿车沿本市西藏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海东路时,被执勤民警拦截巡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送至上海**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复旦大**法鉴定中心鉴定,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陆*的证言,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上海**民医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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