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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杨*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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