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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K9XXXX的小轿车在本市逸仙路XX弄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mg/ml。

2015年6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能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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