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佟*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在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未自动拆除,现需予以强制执行拆除,因申请执行人暂无强制执行费用。需向财政申请拆除违法占地地上建筑物经费,待经费批下来后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程序终结葫连国土资罚字(2012)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四项的执行。

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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