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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洲际建筑**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铁路**天龙大酒店、济南铁**限公司、山东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洲际建筑**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济南铁路**天龙大酒店、济南铁**限公司、山东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洲际建筑**司济南分公司以被告济南铁路**天龙大酒店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二○一四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济南铁路**天龙大酒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所起诉的被告济南铁**限公司天龙大酒店诉讼主体不适格而提出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铁**限公司天龙大酒店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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