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某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郑州某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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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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