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洛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