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金**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州帝**限公司诉商丘市**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曲*对与夏**、洛阳中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林州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武汉**限公司、祝银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质大队与保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武汉飞**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鄂州市**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利**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