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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诉焦作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金**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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