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利**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州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鄂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