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质大队与被告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质大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地质大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省**质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6元,减半收取2668元,由原告湖**地质大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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