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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福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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