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8日向**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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