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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公司与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工程公司与被告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9日、2011年11月7日,分别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在被告开发建设的昌邑市香邑城市花园小区工程中,1-4#综合楼、2-2A#综合楼、2-2B#综合楼、2-2C#综合楼等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由原告承包完成,合同价款按工程量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后因被告违约,原告实际施工完成了1-4#综合楼、2-2A#综合楼的土建、安装、装饰和3#楼基础部分的土建工程,其他工程至今无法施工。原告完成的上述工程于2012年11月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后原告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决算总价款为7968223.23元,并于2013年7月27日将全部工程结算的资料交付给被告进行审核。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决算资料后60天内审计完毕,逾期则认可原告的决算。被告未对原告的决算提出异议。被告至今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仅支付原告工程款4368176.61元,尚欠3600046.65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不按时付款,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综上,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请求判决:一、原告对昌邑市香邑城市花园小区1-4#综合楼、2-2A#综合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三、被告偿付原告建筑工程款3600046.65元及利息;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9日签订《香邑城市花园一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取费标准等作出约定,未涉及工程价款。具体内容为:由原告施工被告开发的香邑城市花园一期1-4#综合楼、2-2A#综合楼、3#住宅楼、1-5#综合楼、2-2B#综合楼、2-2C#综合楼、4#住宅楼、1-6#综合楼、2-3#综合楼。承包方式及范围:包工包料,施工图示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安装。付款方式:(一)主体工程:3#住宅楼、4#住宅楼分二层主体完成和主体验收两次拨款,按完成实际工作量的75%拨付;1-4#综合楼、2-2A#综合楼、2-2B#综合楼、2-2C#综合楼分二层框架完成、主体框架完成、主体验收三次拨款,按完成实际工作量的75%拨付。(二)装饰工程:按实际工作量的80%分外墙装饰完成、内墙装饰完成、楼地面工程完成、内外墙涂料完成、达到验收条件五次付款,工程验收付至工程总价的85%,验收后承包人提报决算60天内审计完毕,10天内付至决算造价的97%,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审计完毕,则认可承包人提报的决算,并在70天内付至决算造价的97%,留3%保修金期满付清。(三)承包人完成节点形象,质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3天内,发包人按协议拨付工程款,若发包人不按协议规定付款,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承包人利息,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取费标准:执行1996年定额及配套文件,丙级取费,相应类别,人工单价26元/工日,临设增补费建筑面积5元/m2。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协议约定对香邑城市花园1-4#综合楼、2-2A#和3#楼进行施工。2011年12月7日,原告通过投标,成为香邑城市花园综合楼1-4#、2-2A#工程施工中标人,之后原、被告于同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香邑城市花园综合楼1-4#、2-2A#,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示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8213947.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按完成形象的75%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拨至总价的85%,结算完毕付至总价的97%,留3%保修金期满付清。因3#住宅楼原告未中标,故仅施工完毕基础部分即退出施工现场。现香邑城市花园综合楼1-4#、2-2A#已于2012年11月7日竣工验收,3#住宅楼已经由其他单位施工完成并验收,上述工程保修期均已满。

另查,原、被告虽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的拨付仍然按照《香邑城市花园一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履行。根据199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原告制作了预决算编制,其中昌邑市香邑城市花园1-4#综合楼土建工程含税造价为3897396.10元,安装工程含税造价为455420.77元;2-2A#综合楼土建工程含税造价为2767113.94元,安装工程含税造价340385.39元;3#住宅楼基础部分含税造价507907.06元,以上共计7968223.26元。原告于2013年7月27日将上述工程的预决算编制交付至被告处,由被告股东之一付伟国签收。被告收到预决算编制后,一直未进行审计。至2012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4368176.61元,尚欠3600046.6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香邑城市花园一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决算编制五份、收到条一份、被告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一份、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份(盖有昌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章)、香邑城市花园拨款明细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工的昌邑市香邑城市花园综合楼及住宅楼工程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原、被告在招投标之前订立《香邑城市花园一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中标应为无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香邑城市花园一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适用有效合同解除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但原告施工的香邑城市花园1-4#、2-2A#综合楼及3#住宅楼均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香邑城市花园一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后,承包人提报决算60天内审计完毕,10天内付至决算造价的97%,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审计完毕,则认可原告提报的决算,并在71天内付至决算造价的97%,留3%保修金期满付清。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涉案工程结算资料,即工程预决算编制,但被告至今未进行审计,应视为对原告提报的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且涉案工程均已过保修期,故对原告主张以预决算编制为结算依据,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逾期不支付原告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对其施工的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工程公司工程款3600046.65元。

二、原告潍坊**工程公司享有昌邑市香邑城市花园小区1-4#、2-2A#综合楼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潍**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5600元,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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