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