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