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代**、代云波与被申请人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代**、代云波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代**、代云波申请再审理由,一、二审认定二申请人殴打被申请人事实是错误的;原审存在程序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代云波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郭县公安局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了代**、代云波因琐事殴打了郑**的事实,并对其二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郑**当日入住前郭县医院,诊断为“右肩部、右上臂、或肘部软组织挫伤,右肩部、右肘擦皮伤”,二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伤是其他人所为造成的。据此,可以确认郑**伤是申请人代**、代云波殴打所致的,原审认定事实是正确的。本案审理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代朋吉、代云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