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汪**、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汪**、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

2015年12月28日,原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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