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汪**、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
2015年12月28日,原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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