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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月山镇水三村古洞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许英才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月山镇水三村古洞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许英才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平市月山镇水三村古洞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开平市月山镇水三村古洞经济合作社负担(原告在起诉时已交纳16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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