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彭华文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限被执行人彭华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位于xxxxx2号(编号为101号的10.22亩、102号的18.11亩、103号的8.29亩,共36.62亩)的36.62亩鱼虾塘给申请执行人彭**;二、限被执行人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36.62亩鱼虾塘使用费(按每月租金1831元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鱼虾塘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彭**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彭**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待履行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现待履行中,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湛江**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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