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4元,减半收取为8322元(原告已预交8322元),由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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