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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有限公司与江永茂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4元,减半收取为8322元(原告已预交8322元),由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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