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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金垌镇合垌村委会大木三村民小组与赖**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金垌镇合垌村委会大木三村民小组诉被告赖**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金垌镇合垌村委会大木三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金垌镇合垌村委会大木三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宜市金垌镇合垌村委会大木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金垌镇合垌村委会大木三村民小组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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