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湛江**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限被执行人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位于xxxxxx2号(编号为72号的18.85亩、73号的13.9亩、76号的10.2亩、77号的14.05亩)的57亩鱼虾塘给申请执行人彭**;二、限被执行人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57亩鱼虾塘使用费(32.75亩鱼虾塘,按每月租金1637.5元计算;24.25亩鱼虾塘,按每月租金1010.4元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彭**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彭**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已支付了鱼虾塘使用费、案件诉讼费共34521.7元,但拒绝返还位于xxxx2号(编号为72号的18.85亩、73号的13.9亩、76号的10.2亩、77号的14.05亩)的57亩鱼虾塘给申请执行人彭**。由于强制腾空执行标的物时机尚未成熟,暂不予强制执行交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虽已支付了鱼虾塘使用费、案件诉讼费共34521.7元,但仍应返还位于xxxxx2号的57亩鱼虾塘给申请执行人彭**。被执行人彭**不自动交付,法院可强制执行交付,由于强制腾空执行标的物时机尚未成熟,暂不予强制执行交付。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湛江**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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