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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关汝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全额缴交拖欠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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