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邯郸市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邯郸**民法院作出的(2013)丛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某公司银行存款16756.5元,其中149元执行费,剩余16607.5元由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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