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李**、任**等与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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