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泽*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张**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8000元,余款7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一次性偿还给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余款10000元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已履行3000元,余款7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王**已领取执行款7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368号案件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张**负担且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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