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风诉被告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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