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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平煤**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诉被告中国**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张*安所起诉的被告中国**地产开发公司该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系属无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原告张*安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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