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诉被告中国**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张*安所起诉的被告中国**地产开发公司该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系属无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原告张*安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徐*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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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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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司与苏**等四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申请执行渑池**委员会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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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来为与陕县陕县西张村镇人民政府、?永锁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