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三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申请执行渑池县**民委员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三门**民法院(2009)三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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