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裕**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裕**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南阳市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为669元,由上诉人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