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与南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经多次调解,被执行单位已直接支付被执行人的违约金并交付房产证,已履行完毕。并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梅*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田*、丁*、谢**与武**、常**、谢**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南阳向**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南阳向**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方与南阳向**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武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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