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廉方因与被告南阳向**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廉方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廉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原告廉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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