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王**房屋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熊中德申请执行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额10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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