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诉陈**房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6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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