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唐**诉被告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唐**以欲解除与被告李**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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