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殷**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荔法民三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房款1250000元、利息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5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1192.89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