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被告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明于2015年8月1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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