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矿地产(湘潭**限公司与成文献房屋买卖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矿地产(湘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文献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因依据(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五矿地产(湘潭**限公司需退还被执行人成文献购房款708158.95元,且被执行人成文献亦是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执字第57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冻结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五矿地产(湘潭**限公司需退还的上述款项,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将申请执行人五矿地产(湘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文献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指定该院与(2014)雨法执字第574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五矿地产(湘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文献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指定湘潭**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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