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潘**、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刘**在安陆市农村信用联社烟店信用社的存款58380元予以了划拨,故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徐**与潘**、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