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因与被告南阳向**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钟*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张**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河南**公司与苏**等四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南阳市裕**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兰**、方*成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田*、丁*、谢**与武**、常**、谢**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南阳鑫东海**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熊**与王**房屋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袁*与南阳向**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