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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兰**、方*成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兰**、被上诉人方*成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南阳**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方*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以原审原告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认为其所诉被告不明确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阳**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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