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飞诉被告王*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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